重拳出击: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来了!

重拳出击: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来了!

现征求行业人员意见

9月21日,为加强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签使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开征求《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以下简称“意见稿”)。

≤0.1%的微量成分以“其他微量成分”另行标注

意见稿第十二条(化妆品全成分标注要求)中特别指出,当化妆品配方中存在含量不超过0.1%(w/w)的成分时,所有不超过0.1%(w/w)的成分应当以“其他微量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另行进行标注,可不按照配方含量的降序列出。当以复配或混合原料形式进行配方填报时,应当以其中每个成分在配方中的含量作为判别是否为微量成分的依据。

据调查了解,以前的成分标注要求是按“>1%的降序排列,≤1%的可以不按序排列”的标准进行,而如今的意见稿,对≤0.1%的微量成分提出了透明化要求,其目的直指概念性添加。但实际能否起效,相关业内人士并不看好,“其一,不能以添加的百分比界定是否概念性添加。其二,概念性添加的东西,完全可以以浓度很低的提取物命名,从而排序靠前。”

小规格包装创新电子标注+创新用语

意见稿第十七条(小规格包装标注要求)为小规格包装提出新思路。

化妆品净含量不大于15g或15mL的产品,仅需在销售包装可视面上标注产品名称、注册人或备案人的名称、净含量、使用期限等信息,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还应当标注产品名称和使用期限,其他应当标注的标签信息可以标注在内置说明书或电子标签中。以电子标签形式进行标注的,应当在其图码下方标注“电子标签”字样,并通过智能手机等常规设备即可扫码识别。

“电子标签”符合互联网时代下的数字化特点,满足小包装限制下的信息明确可查询。

另意见稿中第十八条(创新用语)中,允许产业用语的创新。若化妆品标签中使用尚未被行业广泛使用的用语,且不属于禁止标注内容的创新用语的;为防止消费者不理解用语,需在相邻位置对其含义进行解释说明。

实行禁用语动态管理

意见稿第二十一条(禁止标注或宣称)中,明确禁止标注或宣称内容,包括:禁止明示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及不具备的功能,混淆与食品、药品等的界限;未经过政府、部门、机构等认可而进行化妆品宣称的;利用商标、字体大小、色差、谐音或者暗示性的文字、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等13条。

且在此基础上,制定意见稿第二十二条(禁用语管理),化妆品标签宣称禁用语实施动态管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化妆品监管工作实际,对禁用语进行实时调整。同时,结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等规定,同步建立化妆品禁用语库,对其施行动态增补管理,以方便日常监管工作中操作,有效避免因法规制修订周期较长带来的新出现的禁用语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监管的现象发生。

附:以下是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免责声明

本网刊发或转载各类资讯,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以赢利为目的,也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C2CC历来重视版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如本网转载之部分资讯、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本网发布该文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我们联系,C2CC会及时处理。

凡本网原创稿件,版权归本网所有,并遵循CC创作共用约定。其他媒体(包括网络媒体和传统媒体)转载C2CC原创稿件时须在明显位置注明信息来源:C2CC中国化妆品网。

晓霞走市场MORE

鲜锋MORE

在现场MORE

超级店长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