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 职业打假人或将不受保护

“职业打假人”或将难以获得消法保护。
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向社会征求意见。送审稿明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职业打假人”或将难以获得消法保护。
近年来,“职业打假”带来的负面社会影响日益凸显,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工商总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起草说明中提出,法理上看,“职业打假人”的主观目的是以高额索赔来牟利,并非生活消费,也未构成误导,不应适用《消法》关于欺诈的惩罚性赔偿。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表示,职业打假不在生活消费的范围之内、也不在消法的保护范围之内。
实践中,“职业打假”多数是针对广告用语、标签标识等不规范现象。另外,“职业打假人”群体迅速扩大蔓延,极大地浪费了行政、司法等公共资源,扰乱了市场秩序,有必要及时加以遏制。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这并不是说职业打假人的举报不对,而是举报对商家的处罚更多应该由行政管理部门做出,而不能把这个东西作为职业打假人的营利渠道,这就扭曲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初衷。
此外,邱宝昌还认为,职业打假人对规范市场行为能够起到积极作用:“市场监管力量有限、需要社会力量共同治理,只要是依法维护自身权利,都应该支持。职业打假人有一部分人对规范市场有利,不管是盈利目的还是其他目的,对于违法经营者都有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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