夸大标注“玻色因”实际含量,一企业被罚没28万元

夸大标注“玻色因”实际含量,一企业被罚没28万元

近日,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信息显示,广州天生丽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天生丽质”)因产品标签标示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被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合计罚没28万元。

据了解,2022年4月28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广州天生丽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在企业留样室的货架上发现放置有32盒“朵拉朵尚玻色因抗衰双宝精华液套盒”和4支“朵拉朵尚玻色因抗衰精华液”两款产品。

经查,产品名称为“朵拉朵尚玻色因抗衰双宝精华液套盒”的外包装(正面)中间明显位置标示有10%玻色因及产品名称、规格,外包装(背面)标示有成分、备案人、生产企业、进口成分、中国发明专利原料及10%玻色因指添加玻色因溶液等信息,打开外包装,产品标签上也标示有10%玻色因字样;产品名称为“朵拉朵尚玻色因抗衰精华液”的外包装(正面)中间明显位置标示有10%玻色因及产品名称、规格,外包装(背面)标示有成分,左侧面标示有使用方法、备案人、生产企业及10%玻色因指添加玻色因溶液等信息,右侧面标示有进口成分、中国发明专利原料及玻色因是指成分中的羟丙基四氢吡喃三醇等信息,打开外包装,产品标签上标示有10%玻色因字样。上述两款产品的全成分、外包装标签标示均是一样,当事人表示把两支“朵拉朵尚玻色因抗衰精华液”组合在一起,就称为“朵拉朵尚玻色因抗衰双宝精华液套盒”。

经执法人员核实,玻色因化学名叫羟丙基四氢吡喃三醇,是一种化妆品原料,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玻色因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显示原料商品名:Arboris Pro-Xylane(中文译音:玻色因) ,原料组成:羟丙基四氢吡喃三醇(含量范围20%-30%)、水(含量范围50%-69%)、丁二醇(含量范围10%-15%)和1,2-己二醇(含量范围1%-5%),由此可见,玻色因原料并不是100%羟丙基四氢吡喃三醇,而是由羟丙基四氢吡喃三醇、水、丁二醇、1,2-己二醇组成,所以羟丙基四氢吡喃三醇在玻色因原料中纯度含量范围在20%-30%;又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朵拉朵尚玻色因抗衰精华液”配方表,显示玻色因原料在配方表的序号第4,包括有水、羟丙基四氢吡喃三醇、丁二醇、1,2-己二醇,原料含量:10%,“实际成分含量”:水为6%,羟丙基四氢吡喃三醇为2.5%,丁二醇为1%,1,2-己二醇为0.5%。负责人表述在上述的配方表中,玻色因原料在该产品中含量为10%,按玻色因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的原料组成比例计算,这10%含量里羟丙基四氢吡喃三醇纯度含量为2%-3%,但经广州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在调制配方时精准计算,计算出玻色因(即羟丙基四氢吡喃三醇)在该产品中实际含量为2.5%,当事人称因玻色因有抗衰的作用,公司为了吸引消费者眼球,提高产品销售,故在产品外包装(正面)中间明显位置上及产品标签上标示有10%玻色因字样,但实际上玻色因含量并没有达到10%,因此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标签标示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经查,当事人在2021年8月15日至2022年4月28日期间委托生产的上述两款产品总货值为79678元,违法销售所得为78600元。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对产品进行整改,已注销备案,且社会危害性较小,白云区市场监管局采纳当事人提出的希望从轻处罚的意见。

鉴于广州天生丽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十一条,广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开出了280000元的罚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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