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膏再上“紧箍咒”:基础清洁型除外,不得随意宣称防龋等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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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膏备案管理将于明年年内执行。
11月13日上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牙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悉,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12日,并将“自2021年X月X日起施行”,说明牙膏备案管理将于明年年内执行,中间过渡期不会太长。
据意见稿指出,牙膏的功效宣称用语将不得超过功效分类目录确定的允许宣称范围,同时,标签其他部分更不得标注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其中明确指出,除基础清洁类型外,其他功效牙膏应按规定要求开展功效评价,已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功效评价后,可以宣称牙膏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
据悉,牙膏市场监管最早自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初步明确,即由原质检总局对牙膏生产企业实施生产许可管理,并颁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其后2007年,《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将用于牙齿的产品纳入化妆品;2013年,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牙膏生产企业颁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但并未将牙膏产品纳入化妆品管理;直至2020年6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在附则中明确规定,牙膏参照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并确定牙膏上市前及上市后的监管职能均调整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而今,意见稿就功效宣称层面对牙膏市场进一步施压,未按要求进行功效评价的,将按有关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情形给予处罚。备案人未公布功效评价报告摘要的,也将按未公布功效宣称依据摘要的情形给予处罚。
此举意味着,市场上存在的牙膏功效宣称混乱、部分宣称与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界限模糊问题将得到遏制,牙膏市场拟再上“紧箍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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