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 霸王条款将被禁!

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霸王条款”之所以遭到广大消费者的痛恨,是因为个别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将不平等的消费条款强加给消费者。很多时候,由于消费者是以个人形式面对集体形式的商家,存在心理弱势,往往不得不自认倒霉,花了冤枉钱还得受窝囊气。
这张餐饮消费卡上标注着“本公司拥有对此卡使用的最终解释权”。
参团旅游先签免责协议,发生意外旅行团概不负责;快递先签收再验货;特价商品不退不换……今后,这些令消费者纠结、无奈的“霸王条款”将被彻底亮起红灯。
11月13日,由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正式实施。新规的最大亮点直指目前市场消费行为中的一些霸王条款,对经营者在其与消费者订立合同过程中的相应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针对《办法》实施后的市场反应,以及消费者在遭遇“霸王条款”后的态度,记者展开调查采访。
“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并未绝迹
记者在市区走访时发现,各大商家对新规的出台反应不一。多数大型综合性商场超市在发布促销信息时基本放弃了“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等表述,但部分单一品牌在运作时仍然对新规置若罔闻。
16日上午,统一路某运动品牌专卖店的橱窗上“买一送一”的海报很是显眼,不少消费者受广告语吸引纷纷进店光顾。但记者走近发现,巨幅海报的下端有一行小字:“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当记者询问店员是否知道新实施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规定这种说法涉嫌“霸王”时,对方狐疑地看了记者一眼,转身离去。
随后,记者在某商厦的化妆品柜台前发现,其促销海报上同样使用了这一条款。对于记者的质疑,柜台销售人员谨慎地表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化妆品公司所有。”
记者采访发现,预付款消费行为中“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的出现频率远高于现场消费,“**公司拥有对本卡的最终解释权”“本卡不记名、不挂失,卡的最终解释权和更改权归**公司所有”等字样几乎出现在每一张储值消费卡上。
因“被霸”而维权者屈指可数
尽管商家的“霸王条款”在市场上屡见不鲜,但真正因为“被霸”而申请维权的消费者却少之又少。
在采访中,市消费者协会和环翠区消协相关工作人员均表示,“新规出台后并未接到消费者相关投诉”,甚至“最近几年里,关于‘霸王条款’的投诉也是屈指可数。”那么,在遭遇“霸王条款”时,消费者为何不愿维权呢?
11月16日上午,记者在市区某超市内看到某品牌金装婴儿配方奶粉正在搞促销,红笔标注的“买一送一”十分显眼。一位女士买单后,促销员从柜台下方拿出一罐仅相当于原包装三分之一容量的赠品,这位消费者随即惊讶地“呀”了一声,但最后还是接受了这个所谓的“赠一”。当记者上前追问她是否认为商家有欺骗之嫌时,该女士反而劝慰记者:“算了,反正最终解释权是人家的。”
在记者的随机采访中,消费者均表示知道遭遇侵权行为后可以向消协投诉,但不少消费者又明确表示,“为小事不值得”。更有消费者抱有自己的一套“消费哲学”:假如外出吃饭时不想受最低消费限制,就凭借对于周边环境的了解,不选择那些设有“霸王条款”的店家。
消费者要依法对“霸王条款”说不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实施之后,工商部门的执法将有法可依,消费者无须诉讼就可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从而解决了维权成本过高、程序过于复杂的问题。
据悉,《办法》新增了以下三种违法行为:首先,利用合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即合同欺诈。其次,利用合同,采用贿赂、胁迫、恶意串通等方法,牟取非法利益。第三,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其中,消费者在日常消费中常见的“最终解释权”“最低消费额”“最高赔偿”等多数均出现于格式条款内。
有关部门对合同违法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消费维权专家表示,处理侵权行为有法可依之后,消费者应该尽可能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一味“算了”,只会助长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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